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本章导言

本章是《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技术合同的规定,共四节、45条。在我国前三次民法典起草过程当中,受那时经济体制及社会整体经济状况影响,并未规定技术合同相关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技术合同的规范需求日益强烈,1987年《技术合同法》以特别立法的形式颁行,以期回应社会现实。此后,原《合同法》于第十八章将技术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进行规定。本章内容在延续原《合同法》规定之基础上,对技术合同的定义、内容,支付方式,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等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并就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中相关条文表述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基础_上,本章还新增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和组成部分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定义的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所缔结之确立日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本条规定在保留原《合同法》第3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许可这一技术合同的类型。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技术许可实质上是指有关技术所有权、使用权、产品销售权、专利申请权等的合同。原技术合同法只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等类型,当前的规定,已经基本涵盖了技术合同的所有类型。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 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订立原则的规定。

基于合同的一般原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等基本原则。依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还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的目的在于,将技术成果投向市场,以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因此,在技术合同中完善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将有利于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应当从推动科技技术进步的角度出发,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努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本条设立的规范目的,即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法律工具,在追求技术成果经济价值的同时,提升科学研发与生产领域的联动效率,实现科研与实践的科学发展。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 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

本条就技术合同的一般内容进行了 规定。其中:(1)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合同标的涉及项目的名称。(2) 合同标的即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技术合同涉及不同的标的,应根据其要求,明确该标的的技术范围和技术要求。(3)履行计划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履行地点是指合同的履行地,履行方式则涉及对具体履行要求的合同约定。(4)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甚或社会公共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其技术信息和资料所涉及的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的约定。(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技术合同中可能涉及多项技术成果,在合同中明确各技术成果上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以及利益分配方案,有利于合同的实践效果。(6)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将合同履行涉及的具体的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加以约定,以确定技术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7)技术合同文本中多涉及专业术语和简化符号,为防止理解分歧所引致的纠纷,对关键性术语和简化符号应在双方协商中确定无疑义的解释。临上故/金同中的一 服条款以外,亦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其他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此此外,若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来水合国价款、根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技术台同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用加预什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业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比可以采取固定比办法的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的定要国有关会计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本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属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就其具体的方式.”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一次性向另一方当事人付清。 -_

次总算、分期支付”是指合当事人将价款、报酬、使用费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次数向另-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报酬、使用费。“提成支付”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标的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其收益中提取部分收人交付另-方当事人用作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是指技术合同中.接受技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先向另-方当事人:支付部分价款、报酬、使用费(即入门费).其余部分按照同约定的提成比例和时间交付。

本条第2款针对提成的比例计算规定技术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青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遂年递减比例。本条第3敬针对提成支付的具体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特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规定。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

其改进等技术方案。根据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研发活动与岗位职责,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中的技术物质投人,可以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本条第2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因此,职务技术成果的判断标准有两处:-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本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本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 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释义

关干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计权归属的规定。

未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并获得因使用或转让该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任何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转让属于个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已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完成技术成果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个人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后,即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本条中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实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人员。而所谓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 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技术合同的规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欠缺必要判断能力,或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根据技术合同自身的特点,本条规定了技术合国无效的两种情形.即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是指,合同一一方当事人利用不平等的合同地位,不"地限制

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不当地限制另.万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其根据市场需求以合理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故意或过失侵害另一方或第 三万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技术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应依据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定义、种类和形式的规定。

本条第1款就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予以界定,其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 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因而,若在技术上并无创新的现有技术、产品改良、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并不属于技术开发。然若涉及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实施转化,基于技术创新与科技产业化的现实需求,根据本条第4款,可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条第2款就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进行了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而订立的合同。发人员提供研发经费和报酬,研发人员完成研发I作并向委托人文付研水果。介开发介同是指当事人共同进行研发并打立的介同。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台与研发活动,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川共享研发成果。介作:开发介同中各力当事人川以共同进行个部研发活动,也可就各自分I进行约定井服相相应的研发任务.

本条第3款就技术开发介同的成立形式进行了规定。基于技术开发合同其内容上的令业性:和复杂性,介同胆行期限的持续性和长久性,个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5面形式订立,即旨在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介同责任和风险的明晰,一日纠纷发生,也有利于当事人的举和案件事实的查明。此外,根据本条第4款,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亦适用本节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 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义务的规定。

本条就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主要的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I)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是委托人主合同义务。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为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或者支付期限支付研发经费。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等,其实质为研发人员应获得的劳动收入,委托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研发人员支付。(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技术研发的基础和前提,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研发人员提供其研究开发所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以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3)提出研究开发要求。一方面,委托人只有提出其具体的、可实现的研究开发要求之后,研发人员才能根据其要求展开工作;另-.方面,只有明确了具体的研究开发要求,在后续研发人员交付技术成果时,才能就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判断。(4)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提出明确的研究开发成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本条就当事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一般规定。实践中:

1.委托人违约常见于如下情形:第一,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延误的;第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存有重大缺陷,或委托人在协作事项上有重大瑕疵,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第三,委托人逾期不接受开发成果的。针对前两种情形,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并补交应付的报酬,若因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给开发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三种情形,研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约的常见情形如下:第一,研发人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第二,研发人将研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之目的,并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第三,因研发人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针对前两种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发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并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针对第三种情形,研发人除应返还研发经费外,还应就违约金或委托人的损失进行支付或赔偿。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典型特征为共同投资、共同研发,因此合作开发合同在性质上并非双方行为,而系共同行为。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出资,即成为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当事人投资的形式有多种,可以以资金投资,也可以以设备、材料场地、技术信息资料、专利权等方式投资。指采取资金以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形式。对于以技术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金额并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虽均实施投资行为,但亦应参与共同研发因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和分工,承担其各自的研究开发任务。除此之外,合作开发的基础是共同劳动,相互配合是合作研发中的关键。

对此,当事人各方可预先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针对研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以保障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违反协作配合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第855条中的各项义务,致使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百五十七条作为技 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研究开发目前尚未被掌握的技术、产品、工艺品种、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若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方案已经由他人公开,此时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和意义,因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将产生费用返还的问题,若合同对此已有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委托开发合同中,若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研发的技术是已有技术的,应当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 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分担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对未知技术方案和领域的探索,其行为本身即蕴含着失败的风险。囿于既有认知水平、科学限度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虽尽到最大的科研努力,也有可能存在因无法被攻克的技术难题而致使研发工作部分或全部失败的风险,而该风险--旦发生,即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就该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若有预见并约定了明确的分担方式,应当按照该约定去分配相应的风险责任。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风险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分配风险责任。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若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巾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中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属。若合同没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不得向其收取费用。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请求研究开发人优先让与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 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利归属和分享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名合同没们约定成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个作开川属于研究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属于共有之州团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中人可对此进行约定,若没们约定,合作开发的性质,中请、利时,原则上台同叫的另万或书其他名力不得申请专利。研究开叫水人川小同愿申请与利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任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其他爷享有请求转让人优先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有其共有的利巾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中请人取得专利权的的,放年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权利归属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案。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约定。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均对该技术秘密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人。违反该义务的研发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和组成部分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本条所称的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显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的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并不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内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订立的目的,均旨在推动专利或技术秘密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往往涉及一方当事人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此时,认为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上述内容将成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固定双方的行为规则,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科技和产业的衔接和转化。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 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今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类型和成立要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拥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所谓技术秘密,即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本条第2款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人或其他授权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使用人支付约定使用费用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除涉及诸如转让技术的范围、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等复杂内容之外,在涉及专利时,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有效期限等一系列专 业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以期双方均能审慎对待自身权利义务。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 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所谓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领城、地区和方式。但同时.基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范目的在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得违背或阻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对此.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其既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 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也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 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市场需求合理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除此之外本条虽未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有关主管部i ]的批准,否则不得转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同样不得转让。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其标的专利的存续期限内有效。同样,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保证并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让与人应当就受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主要义务包括:第--,应保证专利权或技术在权利上无瑕疵,所谓权利上无瑕疵,是指需满足如下三个方面:(1)应保证自己为该专利或技术的合法权利主体;(2)保证所提供专利或技术完整、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3)保证在已经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的范围内,许可人自己或者许可人不另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或技术;第二,依照合同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并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基于合同诚实信用要求,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第一,按照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第二,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第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第四,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要求,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 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让与人或许可人义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或许可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第一,应保证其提供的技术在权利上无瑕疵,即让与人或许可人合法拥有该技术秘密,且其所提供的专利或技术完整、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保证在已经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的范围内,许可人不另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或技术;第二,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第三,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除当事人另有规定之外,并不限制许可人的专利申请权。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 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转让费、使用费;第二,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秘密技术;第三,基于合同诚实信用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让与人、许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让与人、许可人负有向受让人、被许可人交付、许可所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让与人、许可人对其交付、许可的转让技术.应承担该转让技术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所谓交付、许可之技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第一.该交付、许可的技术须为转让人合法拥有.既不能是剽窃、冒充、伪造之技术.也不得有第三人对该技术主张权利;第二.让与人、许可人所交付、许可的技术,应当保证其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让与人、许可人违反上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若受让人、被许可人使用让与人、许可人转让、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被第三人指控侵权的,应当由受让人、被许可人应诉,若第三人指控的侵权成立时,受让人、被许可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让与人、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 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受让人、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让与人、许可人所转让、许可的技术可能处于保密状态,或该技术虽已公开,但相关背景材料、技术参数等仍未公开,而这些技术及相关材料不仅关系让与人利益甚巨,也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受让人、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对于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但仍需要保密的技术,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以及合同附随义务的要求,受让人、被许可人此时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 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

本条是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人、让与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约定,没有许可或迟延许可技术或技术秘密;(2)违反专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4)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5)违反保密义务。以上情形的许可人,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技术让与合同中,让与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让与人未按照约定或迟延办理专利移交手续的;(2)违反专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使用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超出约定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适用该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4)违反保密义务。以上情形中的违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责任。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参照适用本条第1款中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被许可人、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被许可人、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如下情形: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保密义务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 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旨在促进科学知识、技术、信息等在市场经中的流通与传递。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不仅是人类文明的表现,也是法律交中权利义务的载体。让与人或许可人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成果,应当在合法的边界内实现其正当性.即其由义务保证该技术成果不会对他人的权益值成侵害。若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因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利或者使用技术秘旁而导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受让人或被诈可以并不具有法律卜的可日责性.因此.除非合同中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当使让与人或许可人天担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 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本条中的后续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进行的改良或革新。本条中,当事人应秉持互利原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后续改进的人。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和许可的规定。

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原本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根据立法法规定,上述条例均属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认定,系从国务院所行使的立法权限的性质而言的。若依法规的内容来看,则上述条例即属于民事性法规。上述法规本身即构成

本法第10条中“法律”之法源类型,可以将之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同时,鉴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且同样具有转让和许可的法律性质,因而,本条将之纳入技术合同范畴予以处理,关于上述权利的转让、许可,可以参照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本条所称技术进出口合同,是指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国外当事人就技术引进或者技术输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在本质上依然是关于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的转让,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时,其合同涉及的技术转让、许可的法律问题,可以依据本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应注意,首先,本条所规范的对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另行规定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条中法律是指除本法以外的--切法律法规,例如涉及技术进出口管理问题的规定等。其次若当事人在专利、专利申请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 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 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等活动,并收取咨询费的合同。若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而订立合同的,则并非本条中的技术咨询合同,而是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技 术知识为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所谓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能源能耗、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因而,运用常规手段,或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的-一般性的加工、定作、修理等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均不属于本节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 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第一,按照合同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资料;第二,保障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时拥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接受其工作成果;第三,应受托人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数据;第四,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报酬;第五,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未经受托人允许,不得引用、发表或向第三人提供受托人所棍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八百八十条技 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F技术许询介同中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第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第二,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第三,基于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引用,发表或向第三人提供委托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第四,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受托人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 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以及次策风险分担的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了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此时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接受成片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已经支付的报酬不得迫回,术支付的报酬应“支付,川且委托人应当承担逾期接受而导致受托人支出的其他费川。本条第2款规定了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木按期提出咨询报告的.或者提供的许询报告不符介介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成并免受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不提交许询报告,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不具有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介同约定内容的.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的咨询建议、设计方案、分析调查结论以及可行性报告等,其本质上并非直接可以实践的技术研究成果,而是一种带有或然性的决策参考意见。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委托人因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 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

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第三,基于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信息、材料或者工作条件等;第四,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儿,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要求,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并对受托人完成的I作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服务介同中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介同受托人的上婴义务包括:第一,投照介同约定完成服务项解决技术问题并化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二,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应完成专业技术I作并展担解决技术问题的经费;第三,当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成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在介理期限内补允.修改成者更换;第四,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继续工作将对材料、样品成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的,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五,基于介同的诚实信用义务,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 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释义

个条是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I款就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委托人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支付报酬;第二,委托人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条件,受托人们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或者就受托人损失进行赔偿;第三,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成者赔偿损失;第四,委托人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而析人补允、修改或者更换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的,委托人不按期做出答复时.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第六,委托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受托人涉密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条第2款就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受托人迟延交付或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就损失请求受托人赔偿;第二,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有缺陷的,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受托人工作成果有严重缺陷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受托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并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或价值贬损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四,前款中受托人应尽到的通知义务而未尽到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提供的涉密技术资料、数据、样品的,应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技 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新技术成果时权利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本条中“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所完成的或者在其基础之上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本条中确立了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第一- ,谁完成谁拥有,若系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则归属于受托人;若系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则归属于委托人。第二,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因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并不按照第一项原则处理,而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确定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另行约定,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补充协议结定。若补充协议未能约定的.则应参照本法第510条、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参照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确定其归属和分享方案。

第八百八十六条技 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

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费用负担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在开展正常工作中,常会就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产生各类费用,就该费用的负担,若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此时不再令当事人之间再就该费用的分担进行补充协议,亦无须再对其合同中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参考,依据本条,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费用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由受托人承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规定。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促成另-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介绍,由另一方给付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特定项目的技术

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鉴于该两类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大体相似,故可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当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遵循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