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导言

 

由于本章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以及供应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因此,有关本章的内容并未在买卖合同部分规定,而是单列一章加以规定。 又由于本章标的物电、水、气热力等诸种之中,电能使用最为普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因此,本章主要以供电合同为规范对象,而电能以外的其他几种标的物供应合同则参照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约定在一定期限或者不定期限内,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 等生产、生活必.需物,另-方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提供电、水、气、热力的一方,称为供应人,另一 方称为使用人。这类合同:主体、客体上具有特殊性,内容.上具有公益性,形式上具有格式性,订立上具有强制性,性质上具有继续性等特点。

 

本章共9条,规定了供电合同的概念供电人主要权利义务、用电人主要权利义务等。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要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1999年《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第2款.即供电人强制绪约义务的规定。

 

所谓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要求。供电人是依法成立的提供电能的企业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电力由国家规定的特定的部门]统- -供应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都不得向社会供电。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2.标的物为电力,且其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电力的价格,实行统-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3.合同成立上,一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约。有关缔约的程序、内容、供用电规则等需要在营业场所公告。二是供电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从该款的规定看,并不是所有的供电人都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只是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才有此义务。所谓社会公众,是指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使用电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用电人按照要求提出用电申请,其要求合理,也即用电人向供电人提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供电人对于用电人合理订约要求不得拒绝,也就是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如果供电人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约要求,拒绝供电的,除承担行政责任外,应当强制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因供电人拒绝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赔偿用电人的损失。

 

4.供用电合同如前述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样,是继续性供用合同,是格式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等特征。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 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条款的提示性规定。

 

一般地,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供电方式.质最、时间。所谓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采用何种方式为用户供电.如直接供电还是委托供电,特殊情况下的是售供电,是低压供电还是高压供电等。供电质量.是指供电的频率、电压和供电的可靠性应当符合法定的和约定的标准。供电时间,是指合同生效后,何时开始供电和何时终止供电,以及在出现断电、停电事故时如何恢复用电等。

 

2.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

 

3.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计算用电人用电量的方式,计量方式是计算用电人所需支付电费的基础。

 

电价,按照《电力法》第35条的规定,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供用电设施,包括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包括已建的和在建的,检修状态和备用状态的电力设施。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确认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一般地,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上列条款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提示性条款,在上列条款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就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双方关于合同义务履行和责任划分的物理界.限。在供用电合同中,通常应对履行地点作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以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 -般地,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从法律规定要求来看,也是其法定义务。

 

首先,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合同约定供电。根据<电力法》第28条规定,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供电人的法定义务。对于用户有特殊需求的,供电人供电质量的要求可以由供电人根据必要和可能,与用电人协商确定。衡量供电质量的指标主要是供电频率、电压都应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保证供电的可靠性、稳定性、连续性。

 

其次,供电人也要保证供电的安全,-般说来,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的供电质量要求,也是安全供电的一项要求,但除此之外,供电人还应保证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保证供电方式、供电设施、设备等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的,应视为供电入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按照《电力法》第29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也就是说,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不随意限电、断电是供电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客观上总会发生一-些事由,供电人需要中断供电,这些事由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违法用电等。

 

所谓中断供电,应当是暂时停止供电。供电人决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以便用电人有所准备并做好安排。通知的方式包括:一是向用电人(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用户)发送专门的通知或上门通知,二是发布停电公告。

 

如果供电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 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及时抢修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因自然灾害等意外原因导致供电中断的情形并不少见,所谓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断电,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雨.洪灾等造成供电设施损坏而断电。这些原因导致断电的,供电人都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了此时供电人负有及时抢修的义务,如果没有及时抢修,则供电人有过错,因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电人支付电费义务的规定。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电费是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一项主给付义务,它与供电人按质安全供电义务一起,决定了供用电合同的典型特征。电费,是指用电人因用电而向供电人支付的对价。用电人支付电费义务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电费的标准。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所确定的计价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相关的计价标准或者国家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计价标准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计价标准。关于计量,电力法也规定,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并支付电费。第二,电费支付的时间。关于电费支付的时间,因为供用电合同具有格式性,因此,有关电费交纳的时间,都在合同中预先作了约定。对于一些特殊的用电人,《供电营业规则》第86条第1款也规定了特殊的电费支付时间,实践中,用电人需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支付电费。第三,支付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电费的结算和支付。

 

如果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则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支付违约金,或者中止供电。通常违约金的支付以有合同约定为前提,但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应当符合《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的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供电人不得收取违约金。

 

所谓中止供电,是指暂时停止供电。中止供电对用电人影响较大,因此,.供电人中止供电需要严格的条件。-是,用电人逾期支付电费必须超过30日;二是,供电人须经催告,也就是向用电人发送催缴电费和违约金的通知,并给予用电人合理的期限;三是,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方可中止供电;四是,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中止供电之前,须向用电人发送中止供电的通知。中止供电期间,用电人仍应支付欠缴的电费和违

本条是关于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的规定。

 

由于电力所具有的特性,供电人提供的电力必须借助各种供电、输电、变电设施设备通过电网才能把电力送到千千万万的用户手中,为保证用电人能够连续用电,供电人还需要维持各供电设施以及输电线路等的正常运转,因此,每个用户都是这个用电网络中的一个点,安全用电不仅事关用电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还关乎其他用电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关系供电人供电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网络的安全,因此,用电人也负有安全用电的义务。另外,绿色环保、节约能源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的一种消费理念,在我国民法总则中,将绿色环保原则规定为民法的-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供电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就是用电人除安全用电外,还要节约用电、计划用电。

 

如果用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有关约定安全用电,比如私搭私建、随意拆换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如引起火灾,烧毁了供电人的供电设备,导致大面积停电等,用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 、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准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由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具有相似性,因此,这几类合同-并规定在本章,从立法的简明和适用的确定性上看,本章只设供用电合同规范,其他合同准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