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规定

本章导言

原《民法总则》构成了现在《民法典》的第一编,即总则。本章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基本规定,其承继原《民法总则第一章和原《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的是民法典总则部分最为基本的内容,发挥统领本编后续各章的作用。本章规定的内容较为宏观、全面,立法过程中关于本章名称的讨论意见也有所不同。“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和“基本规定”的意见并存,最后综合各方面意见,本章的名字最终被确定为“基本规定”。本章共计12条,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五个立法目的和一个立法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和民法的适用范围。相较于《民法总则》之前的民事立法,本章在承继原有立法思路的基础上又有了部分新的变化。本章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对民法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分类,增设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先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我国立法向来坚持一种立法习惯,即选择用所立法律之第一条来明确立法宗旨、目的、原则或依据,该条也不例外。该种立法模式可以明确地阐明以上内容,确保法律保护、教育、引导等功能的发挥。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条不能单独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加以援引。

本条的作用在于明确五个立法目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一个立法依据(《宪法》)。

一、立法目的之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包含两个词:合法、权益。所谓合法系要求民法仅保护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民法保护。例如赌债属于违法债务,不受民法保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偿还赌债的,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权利系指民法明确认可的民事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凡是对民事主体有所助益的都可以称之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受民法保护。例如青春对一个人而言可能是利好的,但是两个恋人分手后,乙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赔偿自己所谓的“青春损失”,因为该利益不受民法保护。

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兼具人身、财产属性的权益三个方面。人身权益是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的统称,人格权益是指基于人格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前者例如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法已经明确认可的人格权,后者是尚未被明确认可但又需要民法进行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统称。财产权益以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当然,并非所有有关财产利益的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权益,例如夫妻双方开展婚姻生活必然牵扯财产利益,但是夫妻间的权益属于身份权益而非财产权益。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兼具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双重属性,例如某人完成一本著作,其获取稿费的权利是财产权,其署名的权利是身份权。

二、立法目的之二:调整民事关系

人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例如伦理关系、宗教关系、朋友关系、恋人关系和法律关系等。法律只调整其中的法律关系,民法只调整其中的民事关系。所谓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确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诸多社会关系只是从不同角度作出的分类,互相之间并不排斥,也不必然相互包容,甚至互相之间可以转化。例如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某通奸,此时二人的这种恋人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但是当张某与王某的恋人关系发展到二人同居的程度时,这种恋人关系就与法律关系产生了交叉,因为此时张某已经构成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认可的搞定离婚的事由之一,其受民法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可以产生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例如,恋人关系中二人互相之间也不会产生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当二人缔结婚姻之后便会产生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因为此时二人的恋人关系已经转化为婚姻关系,二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产生、确立、维系或解除某种人格和身份关系未主要内容,财产关系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归属和流转为主要内容。人身关系的典型如配偶关系。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形成配偶关系,配偶关系以人身利益为主要内容,即二人缔结婚姻是为了确立互为配偶的这样一种身份关系,而不是为了财产的增益或流转。财产关系的典型如买卖合作关系。二人订立手机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而手机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该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三、立法目的之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自由的交易环境和公平的参与机会。民法建立了相关法律自读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明确了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确立了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确保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多主体平等参与和公平自由竞争。社会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伴随纠纷的呈现,民法作为定纷止争的规则可以有力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法治与自治的结合在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便是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典型实例。基层很大一部分纠纷和矛盾都可以在“两委”之中化解,但是其无法解决的纠纷和矛盾还是要依靠法律来调整。由此可见,民法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民法与生俱来的使命。

四、立法目的之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民法与社会主义实业的发展相互促成。然而,既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相应地,法律必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尚未出现的社会现象民法无法调整,民法回应新出现的纠纷也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民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尽可能迅速地回应社会现实。例如目前尚无飞行汽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所以民法不可能提前设定规则以规则飞行汽车的行驶问题。再如自动驾驶汽车现在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先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则调整自动驾驶汽车,目前民法正在寻求积极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参与道路交通一事的解决方案,包括法律解释和修改,这便是民法滞后性的表现。

五、立法目的之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开、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民事主体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一种抽象的理念。民法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是一种具体的规则。二者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民法也明确规定了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换言之,从社会主义的发展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内在的理念要求,民法是外在的规则约束,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民法要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这既是民法的精神使然,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六、立法依据:《宪法》

民法适用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即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下位法的规定无效。依本条规定,《民法典》的立法依据为《宪法》,即《宪法》是《民法典》的上位法,如果《民法典》的规定与《宪法》相冲突的话,以《宪法》的规定为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称为“母法”,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均无效。《宪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为民法保护民事权利奠定了基础,民法是对《宪法》部门内容的细化和解释。

《宪法》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一般而言,法院不能援引《宪法》规定进行裁判,而民法则可以。因为“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了两点:一是被告人陈晓琪的行为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二是陈晓琪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纵观该批复全文,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未明示或暗示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依据《宪法》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批复开了法院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先河,甚至该案也被诩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是一直秉持“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态度的,后该批复于20228年12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改文件明确“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总结而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全面理解本条,需把握是个关键词。

1.平等主体。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平等指的是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主体的地位平等是指三类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一个生产纸张的公司因为非法排污被环保局施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时公司和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因为在这层法律关系中,环保局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二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当环保局向该公司购买10吨纸张时,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受民法调整,因为此时环保局是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不代表国家,不行使公权力,双方是平等主体。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指所有主体自出生或成立时起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主体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强买强卖,不能生断或者不正当竞争。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认可的民事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只有这三者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才受民法调整。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一种生命体,这个概念大致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用语中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由自然人和财产组成的一种组织,不是生命体,例如公司、基金会等。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明显特征在于其本身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B个人独资企业欠张某钱,这笔钱需要该企业的出资人来偿还,而不是由B个人独资企业来偿还,因为B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理解人身关系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民法所调整之人身关系主要是发生于自然人之同的,例如亲子关系、配偶关系等。第二,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配偶关系。第三,民法所调整之人身关系有着法定的发生原因。人身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但是民法所调整之人身关系不同于生活用语中的人身关系,其必须符合民法规定的发生原因,例如办理结婚登记形成配偶关系。并不是日常生活中所有的人身关系都受民法调整,例如恋人关系中两人互为男女朋友,甚至有的互称未婚妻、未婚夫,但是这种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不是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因为民法没有规定恋爱可以产生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共同组成了民法 所调整之民事关系,前者主要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后者主要以精神利益为内容。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此条件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区别开来。第二,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三,属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或流转关系。这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理解。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归民法调整,例如张某与李某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张某所有,这就是财产的归属纠纷。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归民法调整,例如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二人就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产生纠纷,这就是财产的流转纠纷。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本条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至于承担什么样的、多大的民事责任再依据《民法典》其他条款来定。

本条指称的民事主体便是第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所要保护的民事权益具体又包括三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第1条和第2条的释义中已经有所解释,此处重点介绍一下“其他合法权益”。此概念存在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防止立法列举的民事权利种类有遗漏,如果出现新型权利类型而又来不及修改立法时就可以通过这个概念来吸收这项新型权利,以此达到保护民事主体的法律效果。例如个人隐私在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隐私权之时就是通过“其他合法权益”这个概念来对其进行保护。二是民法不仅保护权利,也保护利益,某些民事利益虽然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权利,但是可以归人到“其他民事权益”当中去,以实现民法的保护。例如张某购买海景房一套,目的之一就是享受海景,结果开发商又在张某房子前加盖高层,阻挡了张某看海。民法中并没有“看海权”这一“权利”,但这却是张某的一项民事利益,此时张某可以主张开发商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最后一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是一种否定性、禁止性的表达,此处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但含义又不止于此,即便不是民事主体的国家也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逻辑和进路是权利一义务一责任一程序。也就是说,法律首先要认可自然人享有一项民事权利,此时这个民事主体称为权利人,再为这个权利人的相对人设定一项义务(不得侵犯这个权利人权利的义务),这个相对人我们称之为义务人。单纯有权利义务还不行,还要为义务人设定一项责任,以防止义务人违反义务。最后还要设定一项程序,以此来确保责任的落实和兑现。这四步逻辑缺一不可。本条前半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的是权利,后半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规定的是义务。责任由《民法典》其他条款或其他法律来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程序主要规定在专门的程序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从本条一直到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本条规定的是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指称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另一方面是民事主体各白独立。所谓主体资格平等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法认可的民事主体,三者平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会因为A是自然人,B是法人,所以就特殊保护B。所谓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决定民事事务,互相之间无人身隶属关系。例如A、B、C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D,自D公司成立之后,D公司就是独立合法的民事主体(法人),假如后来D公司经营不善,欠E公司债务1100万元,那么E公司只能要求D公司偿还 100万元,此债务与 A、B、C 三个人无关。民事主体的独立性还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独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不能强迫一个人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一方不得随意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另一方的义务。例如,饭店里经常会有“本店店小利薄,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警示语,从法律上讲,顾客去饭店消费实际上是与饭店缩结了餐饮服务合同,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限制了顾客的消费自由(因为这将导致顾客想喝酒水的话只能在这家饭店购买),排除了顾客的权利,违反了本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自然人贫穷还是富贵,无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如何、资本雄厚还是薄弱,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法治社会人人平等,只要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无论加害人是谁,哪怕是政府,你都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合法权益,法律不会区别保护。例如张某是一位普通的工厂工人,李某是一位富豪,王某是一位机关干部,三人分别遭遇车祸死亡,那么三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规定,法院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取消城镇户口和衣村户口的区别,按照城乡统一标准计算,具体由全国各个省份试点执行。

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要承抯相同的民事责任,而是说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要承担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某市政府与某超市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超市的苹果1000,超市供货后市政府迟迟不给钱,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市政府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照白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该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事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市场交易等民靠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

2.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民法只保护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民事主体非基于真实意思实施某个行为,法律将提供相应的救济。例如,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等为胁迫对象,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自愿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非自愿的情形均违背了自愿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的机会平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有限,机会不对等,几乎不存在真正的市场竞争。当前,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公平竞争,许多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例如招投标程序就是为了确保民事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民事主体应当合理分配义务,利益均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负担应 当均衡,不能有失公平。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一盒20元钱的袜子,卖家承诺包邮,如果消费者为了尽快收到货而要求卖家必须用顺丰特快邮寄,这就背离了公平原则。因为这一要求加重了卖方的义务,导致买卖双方的义务失衡。

3.民事主体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也要均衡,一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加重另一方的民事责任。例如《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子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子以适 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有“帝王原则”之称。民法讲求意思自治,尊重民事主体的合法意愿,为了确保民事主体言而有信,所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许多具体规则都是依照该原则细化制定的,例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等。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终止后都要遵福诚实信用原则。例如,甲乙订立了为期三年的雇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尽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作为雇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其在受雇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

《民法总则》出台以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被纳入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中,《民法典》亦是如此。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自然可以行使该权利,并且受民法保护。但是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民法对权利的保护也并非没有限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尽管你可以自由地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但是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权利。例如甲乙是邻居,两家交恶之后,甲为了阻止乙看海,特意加高了自己家的东墙,甲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指称的法律并非广义的概念,即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仅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规定分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不会生效,也会招致一定的不利后果。例如,法律禁止买卖毒品,这种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所以买卖毒品的法律行为无效。任意性规定没有匹配一定的法律后果,违反了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所以当事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不会无效。强制性规定又分为两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必然无效。法律禁止买卖毒品,这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甲乙买卖毒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指称的法律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出台的法律文件。本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中的“法”指的就是这两种法律文件。例如某城市出台政策,禁止路边摆摊,影响市容市貌。一街头小贩摆摊卖水果,每天与很多人订立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有效无效与该原则无关。因为街头小贩摆摊违反的是城市法律政策,某城市颁布的法律政策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2.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

绿色原则的增设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新之举,这与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有直接关系。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也多次提及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我国逐步推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党法党规,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在此基础上,《宪法修正案(2018)》将“生态文明”“新发展理念”等写进了《宪法》序言。

所谓资源主要指生态环境资源,而不是泛指其他任何资源。基于此,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最后的落脚点都是环境保护。绿色原则为民法和环境法建立了沟通与协调的管道,是对当前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原则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绿色原则贯彻于民法典之始终,例如,滥用地役权导致环境污染的供役地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和《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修改完善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等(该章的亮点有二:一是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制度)。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

本条意在表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有多种,但是诸多依据的适用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即坚持法律优先地位,不能越过法律直接适用习惯,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才可以适用习惯。此处指称的法律为广义的法律,可以包括一切的民事法律渊源,如民法典、民事特别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等。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了法律规则(具体规定)和法律原则(一般规定),有法律原则可以适用时,也不能直接适用习惯。

何为习惯?习惯是指已经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由多数人遵守,并在多数人内心形成法律的约束或法律之确信的行为规范。习惯有诸多类型,风俗习惯、当地习惯、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等均包括在内。其中,交易习惯也是习惯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城、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扭举证责任。”习惯有很多种,地城不同,人群不同,信仰不同,习惯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因为公序良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不能用以处理民事纠纷。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的规定。

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可以统称为民法。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调整最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之外还存在民事特别法。按照民法适用规则,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同时并存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民法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对人的效力,也就是民法管哪些人。第二,民法的空问效力,也就是民法管多大空间范围。第三,民法的时间效力,也就是民法什么时候生效、失效,或者说民法管什么时问段内的事。本条规定的是民法的空间效力。简单来说,中国领域的民事纠纷民法都管,除非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何为中国领域?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士、领海和领空,还包括航行、飞行于我国之外的我国船舶、飞行器、航空器和航天器等,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例如两个美国人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打架,归我国民法管。两个美国人乘坐我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飞往美国,飞机刚落地,两人在飞机内打架,归我国民法管。两人下飞机在美国机场打架,就不归我国民法管了。两个中国人在美国机场打架也不归我国民法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说的例外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者经我国认定的国际惯例,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